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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消息丨厦门将在岛外四区试行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房票补偿政策

2022-12-19 15:52:18来源:财经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推行房票补偿的意见(试行)》。

讯 12月19日,从厦门市政府官网获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推行房票补偿的意见(试行)》。

意见明确,房票补偿,是指在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时,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计入房票面值并发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屋以实现补偿安置的方式,是货币补偿的一种补充方式。

意见适用于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依照规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未登记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方式实现补偿安置,选择房票补偿方式的,可按规定给予房票奖励.房票奖励包括房票政策性奖励和房票购房奖励。

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其中,房票使用期限内未使用的,扣除房票奖励后,兑换成现金;房票使用期限内已使用但未超过面值的85%,房票余额按

照未使用的比例扣除房票奖励后可兑换成现金;已使用且超过面值的85%(含),房票余额可兑换成等额现金。

在满足户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前提下,允许被征收人将房票转让给第三人使用(不含境外人员),一张初始房票可以分割金额转让给多人.已转让的房票,不得再次转让.

房票可用于购买征收项目辖区范围内已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商办和车位),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商品房(住宅、商业、商办和车位),以及安置型商品房、安置房和竞配建房.其中,被征收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可使用房票购买上述非住宅房源(商业、商办和车位)。

标签: 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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